太陽光電 系統設置 行政流程 電力收購 併聯躉購 光電景點 公有標租 ...
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依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標租文件附件2),協助確認規格是否符合須知規範後簽章。
- 參考契約範本第四條,承租廠商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
- 參考契約範本第六條,承租廠商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出租機關得優先決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保留。若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則甲方直接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權,承租廠商不得有異議,並應配合辦理後續移轉之行政程序。若不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承租廠商應於上開期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之國有不動產;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所有權,甲方得自行處置,拆除設備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
- 基本設備設置容量:即本次標租之最低設備設置容量,由標租機關評估此次所有建物預估之總可設置容量訂之。1kWp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約須 10 平方公尺的設置面積。
- 投標設備設置容量:由業者自填,惟標單上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設置容量、上限容量建議以基本設備設置容量之 2.5 倍訂之。低於下限容量或超過上限容量者,視為無效標單。
- 參考須知範本,開標、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係以峰瓩 (kWp) 為單位X回饋金百分比 (%) ] 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
- 例如:甲廠商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5,000kWp,回饋金 5%,乙廠商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4,000kWp,回饋金 6%,則甲廠商為得標人,乙廠商為次得標人。
- 有效投標單中有二筆以上之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kWp) 相同,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 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一廠商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 有關中央單位出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是否課徵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 |
- 營業稅:國有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爰政府機關出租國有不動產,收取租金應課徵營業稅;但如列入單位預算且繳入國庫者,免徵營業稅。
- 地價稅及房屋稅: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有放租收益情事者,原符合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國有不動產之既有屋頂或頂樓地板鋪設太陽光電設施,且未構成新增建築物者,倘該設施不影響原使用用途,雖有租金或回饋金等使用收益,仍得繼續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OOO日曆天內【建議365日,可視單位標租容量調整之】,承租廠商應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的認定為系統至少須完成併聯試運轉。惟承租廠商若於OOO日曆天內【建議365日,可視單位標租容量調整之】完成O,OOOkWp以上之系統設置容量【建議至少完成1/2以上容量】,剩餘設置容量得延長至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OOO日曆天內完成【建議365日+延長時間】。未能依合約於期限內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x (1/365)。
- 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且可歸責於承租廠商,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實際系統設置容量)】x 4,000 (元/kWp)】。
參考須知範本,承租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應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是否有可能發生漏水情事。若有,則承租廠商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發生漏水情事,且可歸責於承租廠商,概由承租廠商負責。
由於各個機關之設置場址的現況不同,出租機關可依個別狀況來調整國有不動產標租須知(範本)及國有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範本)。
| 為何公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的出租年限可達 20 年? |
依《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10點,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之期限,
由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可以,例如某國立大學協助將附近的學校(高中職/大學)的場址列入清單,一併辦理標租。廠商得標後,與個別出租機關簽訂合約。
| 為何不透過共同供應契約,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 不適合共同供應:共同供應契約,指一機關為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由於出租屋頂為招商行為,並非財務或勞務採購,不適合透過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建議依循國內慣例,採公開標租方式。
- 取得更合理的回饋條件:由於出租的屋頂面積、設置難易度、日照條件等皆不相同,難以訂定合理且具一致性的回饋金標準。透過公開標租與競爭,由廠商進行各項評估,將可取得更合理的回饋金。
- 降低日後困擾:日照優良或面積較大之屋頂場址,納入共同採購清單之廠商會全力爭取,恐造成出租機關的遴選上困擾。建議由各機關或部會依公開招標方式,降低爭議。
- 出租機關:指標租所屬國有不動產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簽約主體。
- 標租機關:指標租所屬國有不動產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業務執行機關。
- 不動產管理機關:指所屬國有不動產之管理機關。
- 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依法令得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造或雜項執照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
行政院於105年9月8日核定執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內容包含推動中央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帶動示範設置、達到普及化之目的,預計於107年6月底前完成設置太陽光電容量60MW。
回饋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若承租廠商尚未獲得售電收入,可以該地區每瓩發電度數下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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