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 系統設置 行政流程 電力收購 併聯躉購 光電景點 公有標租 ...
電力收購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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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 系統設置 行政流程 電力收購 併聯躉購 光電景點 公有標租 ...
電力收購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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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電給台電公司,但自然人的身分沒辦法開發票該怎麼辦? |
A: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須以獨資或成立公司方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每月平均銷售額不足8萬元,依據 99 年 12 月 10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解釋,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由電業(台電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自然人,並由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電公司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20年,那20年之後呢? |
A: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契約收購年限到期後,大致有 2 種選擇:
1、繼續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但收購期間改為 5 年一約,費率則以台電公司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為準。
2、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加裝儲電設備,自己發電自己用。
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大約多久可以回收成本? |
A:為推廣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長達 20 年,也就是台電公司在簽約後的 20 年內都會依照簽約當時所適用的費率收購電能,設置者不用擔心政府的躉購費率逐年下降、收益會跟著減少。
至於多久可以回收成本呢?以年平均發電量 1,250 度/瓩的嘉義地區為例,若設置 5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年約可產電 6,250 度,每 1 瓩的平均設置費用為 71,000 元,5 瓩的設置費用即約為 355,000 元。依據 106 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採用高效能模組之屋頂型)6.4695 元/度來計算,約 9 年左右即可回收。如果投入的設置成本更低,回收年限將更短。
躉購費率是以什麼時間為準?是否會有申設時程過長、導致躉購費率改變的情形? |
A:設置者所適用的費率是以「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準。儘管施工期間會因為設置地點、設置容量、氣候狀況以及廠商配合程度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但以設置容量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發電設備設計與備料完成後,申設程序通常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原則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率改變的情形。
如何計算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發電量?如何向台電公司收到售電收入? |
A: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輸出給台電公司的電能,是以交流電為準。在與台電公司併聯的計量責任點上將會安置一個標準電表,發電量將以這個電表的紀錄值為準。案件申請流程完成後,台電公司會定期抄表,並與設置者定期結算購售電金額。上述期間則依據購售電契約規定,原則上,設置容量在 100 瓩以上者採每月抄表計費 1 次,未滿 100 瓩則採 2 個月抄表計費 1 次。之後就會寄出通知單及其他需蓋章的相關文件(以各營業區處規定為準),將文件蓋章後寄回,台電公司就會將通知單上的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中。
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台電公司一定會向我買電嗎? |
A:依據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除非當地饋線不足或有相當障礙、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併聯,否則如果發電設備一切符合設置相關規定,台電公司身為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是有義務予以併聯並簽約躉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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